一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技术、带项目、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,享有以下政策待遇:
1、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,并免除3年租金。自行解决工作场所或住所的,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按上述标准提供资金补助;
2、创新创业项目经过评审,可根据评定的不同等次,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、100万元和50万元的扶持资金;
3、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初期,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,由市相关担保机构可给予300万元左右的融资担保。
二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化,可以享有以下政策待遇:
1、技术成果可作价出资,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70%;
2、根据创新创业项目评定的不同等次,由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、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资金。
三、引进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、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(以下简称“高层次人才”)工资待遇完全放开,可以以专利、技术、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折算股本参与分红,并给予以下补助:
1、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,5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生活和图书资料等补贴;
2、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工作的,5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的生活和图书资料等补贴;
3、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、双学士急缺专业人才,3年内每月分别补助400元和200元。
四、人才引进手续“随到随办、特事特办、专人帮办”,可先到岗任职,后办理人事关系,引进人才其家属需要调入我市工作的,由组织人事部门服务办理;其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(托)的,可根据引进人才的意愿选择就读学校。